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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
陳韻琪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就106 年度簡字第298 號事件所為之判決,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人不服,於同年9 月5 日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陳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98 號判決、送達證書、行政上訴狀各1 份可參。上訴人於107 年9 月5 日提起上訴後,逾20日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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