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原告
- 李建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9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