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7號
- 上訴人
- 鄭文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0日107年度交字第7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以上原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7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0日107年度交字第7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上訴應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以上原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