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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14號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4號

原告
史萊得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奕廷
被告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代表人
劉奕霆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10760053391 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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