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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3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3號

                  108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原告
郭學廉
被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周弘憲
訴訟代理人
余桂美

      林家伶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給與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 年11月27日107 公審決字第462 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48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五、依第197 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行政訴訟法第197 條規定甚明。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08 年6 月24日,依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3 項第5 款規定追加訴之聲明第2 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6 元」(見本院卷第101 頁),並主張係提起給付訴訟(見本院卷第135 頁),惟被告已當庭表明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135 頁),且本件所涉及之原處分業已撤銷(詳如後述),原告追加之聲明並非撤銷訴訟之代替判決,而係一般給付訴訟,足見原告追加之聲明已變更原聲明之原因事實,不符合前開要件,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洵不合法,不應准許。

二、復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是提起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倘行政處分業經被告或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而不復存在,則無許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必要,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行政法院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駁回原告之起訴(參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定)。

三、經查:

㈠、原告前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7 年11月27日所為107 公審決字第462 號復審決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復審決定及被告107 年7 月25日台管業二字第1071397227號書函(下稱原處分),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書狀1 份在卷可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8號卷第11頁),而因被告已於108 年5 月7 日以通知函知原告撤銷原處分,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8日對原告為送達,有被告108 年5 月7 日核發退休金通知1 份可佐(見本院卷第137 頁),足見原處分業經被告依職權撤銷而不復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即無必要。

㈡、又因復審程序係立法者就公務人員因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特別設計之救濟程序(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 項),其性質相當於訴願程序,本件復審決定既係駁回復審,並未變更另為一新的處分,則原處分經被告撤銷後,維持原處分之復審決定亦失所附麗,無單獨對之訴請撤銷之必要。是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復審決定,屬起訴不備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裁定駁回之。原告主張復審決定尚未經撤銷,其起訴仍有必要云云,難認有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