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代表人
- 邢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9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是基於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及平等原則,訴訟救助制度旨在賦予當事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使其有平等接近及使用法院之機會,以落實憲法對於訴訟權之保障及財產權之保護;故當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以其聲請時之經濟狀況及信用技能作為衡量基準,有無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不服監獄處分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79號受理在案;又聲請人另犯刑事犯罪,自民國102年6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已6年餘,顯無相當之資力,復參酌聲請人近3 年財產所得資料,其名下並無何財產或所得,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本件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亦查無何顯無理由情事,故聲請人聲請法院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