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8號

抗告人
蔣加欽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