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8號
- 抗告人
- 蔣加欽
-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