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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粟振庭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 號0樓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月21日送達原告前揭住址,由同居人粟振富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109 年4月30日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