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高橋芳枝、黃世傑
- 當事人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 樓、00樓 代 表 人 高橋芳枝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龔品芳 彭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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