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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0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瑜鳳

上 訴 人即

原審原告 曾大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0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