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02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原告 曾大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字第402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原告 曾大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4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