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1號
- 原告
- 粟振庭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 號0樓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月21日送達原告前揭住址,由同居人粟振富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109 年4月30日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