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盛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字第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