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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盛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