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交再字第3 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因其起訴不合法而業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