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子溎

抗 告 人即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經濟部間有關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