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80號
- 原告
- 林淑貞
上列原告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准予給付原告緊急生活扶助補助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並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180號
上列原告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准予給付原告緊急生活扶助補助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並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