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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1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敬超

抗告人
鄭琇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