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418號
- 抗告人
- 鄭琇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4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4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