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浩博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111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字第9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浩博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111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