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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沈君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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