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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 原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毓芝(董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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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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