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鬲离咖啡館、劉杰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鬲离咖啡館 代 表 人 劉杰龍 上列原告因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 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及所提證據記載情節,本件得提起訴訟者應為鬲离咖啡館之負責人,請具狀說明該診所之經營型態是否為獨資或其他,及提出負責人為何人之證明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及補正後合於程式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