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1號
- 原告
-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淑涵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江品樺
蕭惟中
兼送達代收
人 鄒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因認所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