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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6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敬超

原告
李昀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者,以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為要件,此即學說上所稱原告必須具有「訴訟權能」,其提起訴訟始能謂適格。在撤銷訴訟,通常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具有訴訟權能,如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第三人,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其不可能因行政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則第三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具備訴訟權能,即原告不適格。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2年5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FG1Z4A6號裁決書,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惟起訴狀所載原告及簽章人「李昀宥」並非交通裁決處分相對人「陳清文」,請具狀更正原告為「陳清文」,並提出補具「陳清文」簽章之起訴狀正本。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6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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