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年簡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 代表人
- 陳銘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榮
黃旭田律師
賴秉詳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9年5月11日109年度年簡上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年簡上再字第4號裁定,將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移送本院,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