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楊天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2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字第3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0日112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