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67號
- 原告
- 葉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字第4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