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13號
- 原告
- 沈君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