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4號
- 原告
- 王律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銓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字第14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