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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素如徐淑芬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宜璿

      彭裕肇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宜璿、彭裕肇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