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璟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璟妤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該附表所載;又與如附表編號2 至27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璟妤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日期分別犯該附表所示27罪,經判處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2 至27部分不得減刑,而就附表編號1 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2 至27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