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饒玉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玉麟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減刑如該附表所載;又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以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饒玉麟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分別犯該附表所示4 罪,經判處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3 部分業已減刑,附表編號4 部分則不得減刑,而就附表編號1 、2 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3 、4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