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饒玉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 年度聲減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饒玉麟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減刑如該附表所載;又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以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饒玉麟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日期分別犯該附表所示4 罪,經判處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3 部分業已減刑,附表編號4 部分則不得減刑,而就附表編號1 、2 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3 、4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羅立德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