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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怡

具 保 人 張若湄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若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怡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號案件執行時,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及居所地址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復無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顯已逃匿等情,此有傳票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存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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