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維仁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仁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92年7月1日以9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3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㈢恐嚇、贓物、槍砲彈藥、偽造文書及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4月27日以92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年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4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㈣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月3日以92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5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3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