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維仁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仁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92年7月1日以9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3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㈢恐嚇、贓物、槍砲彈藥、偽造文書及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4月27日以92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年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4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㈣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月3日以92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5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3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