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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113號判決;編號2 、3 :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羅立德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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