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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庚棟雷淑雯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金豐

      謝冠群

      郭興旺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豐、謝冠群、郭興旺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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