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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才賢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才賢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才賢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66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已於101 年2 月1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而令入戒治處所,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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