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才賢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才賢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才賢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66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已於101 年2 月1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強制戒治而令入戒治處所,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