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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柯姿佐林鈺琅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國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國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國峰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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