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戴立寧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昆律師
- 被告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管國霖
- 被告
- 賴鎮戊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自字第16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賴鎮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自字第164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賴鎮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