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溫紫律師
- 被告
- 鄧福鈞
蔡珮珊
徐文發
李聖慧
上開當事人間因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鄧福鈞、蔡珮珊、徐文發、李聖慧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