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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吳秋宏林孟皇呂煜仁

原告
鍾佳穎
被告
陳鈺庭

      張淑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4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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