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 原告
- 戴 銑
- 被告
- 陳進全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7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7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