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宜璿
彭裕肇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宜璿、彭裕肇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87號
彭裕肇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廖宜璿、彭裕肇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