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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7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昌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邱昌應之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旨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邱昌應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誤寫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爰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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