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7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昌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邱昌應之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旨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邱昌應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誤寫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折算壹日」,爰依前揭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