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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佳蓮
選任辯護人
蕭欣怡律師

      蔡坤旺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248號),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佳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佳蓮經友人介紹而結識張艾莉,因而得悉張艾莉在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00 號SOGO百貨公司4 樓設有艾莉亞服飾專櫃;詎吳佳蓮明知己無足夠資力,亦無消費後如數付款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98年11月5 日,至上開艾莉亞服飾專櫃,以選購服飾為由,挑選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服裝、飾品,共計新臺幣(下同)724,304 元,並交付個人信用卡刷卡支付其中之50,000元以取信於張艾莉,同時向張艾莉佯稱:其有相當財力,待帝寶某房屋於月底(即98年11月底)售出後,將會有6 千餘萬元之進帳,餘款將於月底入帳後一次付清云云,使張艾莉陷於錯誤,誤認吳佳蓮將依約付款,而將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服飾交予吳佳蓮帶回致其詐欺得手,並同意其賒欠餘款674,304 元;惟吳佳蓮復承前不法意圖及犯意,於翌日(6 日)再度前往上開艾莉亞服飾專櫃,接續以同一託詞選購如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服裝、飾品共計99,610元,並謊稱將於月底一併結算,致張艾莉同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之,並允其全數賒欠。嗣因吳佳蓮未於98年11月底如期給付上開款項,總計773,914 元,迭經張艾莉向其催討,又再三推託,張艾莉方知受騙。案經張艾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佳蓮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99年度易字第2862號案件),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公訴人及辯護人亦同意改行簡易程序(見本院100 年4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上開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艾莉、陳紹雯(艾莉亞服飾專櫃員工)、卓碧芬(該專櫃顧客)之警、偵訊證詞。

㈢艾莉亞專櫃銷售日報表、被告傳送之簡訊、附表所示服飾之照片。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緊接兩日前往同一專櫃以相同手法詐得附表所示服飾,其時間緊接、地點相同、手法一致,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逕論以一罪已足。爰審酌被告明知無足夠資力及還款意願卻仍至告訴人經營之專櫃購買大量服飾,致使告訴人蒙受未付款項之財產損失,蔑視他人財產權利,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賠償告訴人所請求之金錢及歸還部分服飾,降低其損失,因而取得其諒解(見本院和解筆錄及100 年3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服飾價值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被告自白犯罪,在審判中向本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本院依其請求所為上開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55 條之1 第2 項參照)。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8年11月5日部分:                                 │
├──┬───────┬─────┬──┬─────┤
│編號│衣  服  條  碼│原    價  │折數│售    價  │
├──┼───────┼─────┼──┼─────┤
│ 1  │MP000000-00-00│ 21,980元 │ 7折│ 15,386元 │
├──┼───────┼─────┼──┼─────┤
│ 2  │1020  黑      │289,000元 │ 7折│202,300元 │
├──┼───────┼─────┼──┼─────┤
│ 3  │T562          │ 20,800元 │ 2折│  4,160元 │
├──┼───────┼─────┼──┼─────┤
│ 4  │4730          │ 15,800元 │ 5折│  7,900元 │
├──┼───────┼─────┼──┼─────┤
│ 5  │4930          │ 63,300元 │ 7折│ 44,310元 │
├──┼───────┼─────┼──┼─────┤
│ 6  │1017  紫紅    │398,000元 │ 7折│278,600元 │
├──┼───────┼─────┼──┼─────┤
│ 7  │ML0-00000-00  │ 28,580元 │ 7折│ 20,006元 │
├──┼───────┼─────┼──┼─────┤
│ 8  │170086        │ 75,800元 │ 5折│ 37,900元 │
├──┼───────┼─────┼──┼─────┤
│ 9  │MD9-T0000-00-0│ 37,580元 │ 7折│ 26,306元 │
│    │6             │          │    │          │
├──┼───────┼─────┼──┼─────┤
│ 10 │1219          │128,000元 │ 5折│ 64,000元 │
├──┼───────┼─────┼──┼─────┤
│ 11 │6910          │ 15,600元 │ 7折│ 10,920元 │
├──┼───────┼─────┼──┼─────┤
│ 12 │ML0000000-00  │ 17,880元 │ 7折│ 12,516元 │
├──┴───────┴──┬──┴──┴─────┤
│                          │共計:724,304元       │
│                          │已付:50,000元(刷卡)│
│                          │未付:674,304元       │
├─────────────┴───────────┤
│98年11月6日部分:                                 │
├──┬───────┬─────┬──┬─────┤
│ 13 │4757  皮包    │47,600元  │ 5折│23,800元  │
├──┼───────┼─────┼──┼─────┤
│ 14 │000000000000  │28,800元  │ 2折│ 5,760元  │
├──┼───────┼─────┼──┼─────┤
│ 15 │0000-0000-0000│13,500元  │ 2折│ 2,700元  │
├──┼───────┼─────┼──┼─────┤
│ 16 │0000000       │16,900元  │ 5折│ 8,450元  │
├──┼───────┼─────┼──┼─────┤
│ 17 │0000-000      │58,900元  │ 5折│29,450元  │
├──┼───────┼─────┼──┼─────┤
│ 18 │0000-000000000│58,900元  │ 5折│29,450元  │
│    │90            │          │    │          │
├──┴───────┴──┬──┴──┴─────┤
│                          │共計:99,610元        │
├─────────────┴───────────┤
│                     未付款總計:773,91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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