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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409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俊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事實:被告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7公克,驗餘淨重1.36公克。另補充證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照片1紙、扣押物品清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惟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少,多次施用毒品,未見悔意,自戕身心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1.36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5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09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0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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