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409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俊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事實:被告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7公克,驗餘淨重1.36公克。另補充證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照片1紙、扣押物品清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惟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少,多次施用毒品,未見悔意,自戕身心健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1.36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5月20日北市鑑毒字第09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