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昭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盧昭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本院99年度簡字第2282號判決;編號2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1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