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泰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泰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月、1 年、9 月,嗣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正泰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4 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同年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於98年8 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26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各罪,復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被告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9 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98年12月21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3 月19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993 號,認被告之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而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並於99年4 月6 日確定,上開數罪經送監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8年7 月22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11月3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