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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祥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國祥犯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  │
│    │            │(拘役)│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
│ 1  │妨害公務    │40日    │99.09.11  │臺灣桃園地方法│99.10.21  │
│    │            │        │          │院            │          │
│    │            │        │          ├───────┼─────┤
│    │            │        │          │99年度桃簡字第│99.11.25  │
│    │            │        │          │2589號        │          │
├──┼──────┼────┼─────┼───────┼─────┤
│ 2  │妨害公務    │55日    │99.09.11  │臺灣桃園地方法│99.10.21  │
│    │            │        │          │院            │          │
│    │            │        │          ├───────┼─────┤
│    │            │        │          │99年度桃簡字第│99.11.25  │
│    │            │        │          │2589號        │          │
├──┼──────┼────┼─────┼───────┼─────┤
│ 3  │妨害公務    │55日    │99.09.24  │本院          │99.12.30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簡字第  │100.02.08 │
│    │            │        │          │4762號        │          │
├──┼──────┼────┼─────┼───────┼─────┤
│ 4  │妨害公務    │35日    │99.09.24  │本院          │99.12.30  │
│    │            │        │          │              │          │
│    │            │        │          ├───────┼─────┤
│    │            │        │          │99年度簡字第  │100.02.08 │
│    │            │        │          │476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