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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張曉芸
被告
何承宏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曉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何承宏因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張曉芸出具現金保證後(99刑保字第431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易緝字第129、140號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8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36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此有聲請人檢附之具保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復囑託拘提情形、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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