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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欣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葉正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欣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欣羽因被告葉正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9年度執字第631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拘票暨報告書各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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