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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保 證 人 林青雲
受刑人
郭冠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略誘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99年度執字第7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即被告郭冠君前因略誘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林青雲於民國99年4月21日繳納之。嗣受刑人涉犯之略誘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 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送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7531號承辦,並就受刑人臺北市○○區○○路2段139巷23號住處及臺北市○○區○○路2段106號7樓居處進行傳喚、拘提均未獲,並就具保人臺北市○○區○○路2段106號7樓居所發送通知,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同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59號判決正本各1份附卷。

三、惟查具保人之戶籍地係設於住臺北市○○區○○路2段139巷23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考,則聲請人既未向具保人之戶籍地發送通知,難認具保人已知悉需帶同被告如期到案,否則將沒收保證金等情,不得僅因單就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及向具保人之居所進行通知,即逕認受刑人已逃匿,進而就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